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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身伤害赔偿账户怎么算

2004年5月24日,在偃师市城关镇窑头村,村民们议论纷纷:李某的建筑队出事儿了,正在给一家彩印厂盖厂房的3名施工人员,在移动三角木梁时一起从数米高的屋顶摔下,农民工王根亮从恶梦中醒来时,已躺在医院的病床上,连翻身和张口吃饭都很困难,饭要靠妻子一口一口地喂,屎尿要靠妻子接。一家人的顶梁柱倒下了不说,全家人为给他治病,几乎花掉了多年来的全部积蓄,王根亮的妻子再也拿不出钱为丈夫治病了,包工头李某也不再照面。

无奈,王根亮求助于法律。妻子为他请来律师,一纸诉状将包工头李某及发包施工单位某彩印厂个体业主王某告上了法庭。

偃师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将被告李某及王某传唤到庭。

被告李某辩称:我家居住市区城乡接合处,没有土地,每年靠利用自己会干砖瓦活儿的手艺来支撑家庭生活,平时村里有修盖房屋之类的活儿常找我,接活儿后我再组织几个人施工,按劳取酬。2004年3月,彩印厂要我给他们盖两个车间,建筑材料全由他们提供。2004年5月24日,在修建厂房时,有3人摔成重伤,我已付给原告3000元医疗费。后原告未经我同意,私自转院治疗,责任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起诉我没有道理,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中我作为发包方,只包料不包工,李某既是承包人,又是工头,他要为工人提供安全保障,出事故与我无关,我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29日,被告李某作为包工头与发包施工单位个体业主王某签订了建筑承包合同,为被告王某的彩印厂修建厂房。后被告李某联系王根亮等10余名民工开始施工。2004年5月24日,在施工过程中,在移动房顶的三角梁时,王根亮等3人一起从房顶摔下致重伤。王根亮住院治疗29天,被确诊为Tl 2.L2骨折并双下肢不全瘫痪、左胫骨内踝骨折、右距骨后弓骨折,在偃师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865.68元,在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治疗花费2l748.26元,交通费297.5元,外购物品及药物275元。

另查明:被告李某已分3次付给原告王根亮治疗费用17565.68元。李某所领办的建筑队未办理相关资质手续,属农村松散型建筑施工队。庭审中被告王某提交为王根亮治疗花费366.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根亮与被告李某所负责的施工队已形成了事实上的雇用关系,王根亮在建筑施工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李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作为建筑工程的发包人,与没有相应建筑资质的李某签订建筑承包合同,对造成王根亮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与李某所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中有关免除甲方王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约定,违犯了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约定。

因原告二次手术需在一年后进行,对原告王根亮的误工费及护理费、营养费的赔偿,法院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及受害人实际收入的减少来确定较为适宜。对原告起诉超出赔偿规定标准的费用法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未经医院出具证明外购药的花费法院亦不予支持。对李某已付给原告的治疗费用,应在其赔偿额中予以扣除。李某辩称原告未经自己同意私自转院治疗,其转院的花费应由原告自己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王某辩称本案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原告所受损伤与己无关,自己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因原告未申请进行二次手术费用评估及伤残鉴定,对原告所诉的后续治疗费用应在治疗终结后另案审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根亮医疗费22613.94元,误工费2207.27元,护理费907.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2元,营养费595元,交通费197.5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履行时扣除李某已付医药费17565.68元。王某对以上赔偿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