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2 / 500
职工唐先生卡内的工资被冒领后,以单位有责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某公司应赔偿唐先生经济损失43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唐先生在2004年6月到上海某单位工作,单位即为唐先生在银行开立了工资账户,并由单位财务人员分两次从银行领取了工资卡的软卡及硬卡。单位在向职工交付工资卡时,职工均有签收记录,而唐先生是委托同事吴某签收工资卡。吴某在唐先生的工资卡发放记录中载明软卡卡号处签名,领取了软卡,但未写领取硬卡记录。
2005年11月14日,唐先生工资卡中的4300元被人从自动取款机上用硬卡取走,唐先生发现后即向单位反映,单位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能查明由谁领取了该笔钱款,因此,唐先生诉到法院要求解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唐先生签收了工资卡的软卡,而无证据证明单位已将硬卡交付唐先生,唐先生账户内4300元钱款恰恰是通过硬卡被人领走,因此,单位对于唐先生的该经济损失存有过错责任。唐先生要求单位赔偿其经济损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卡内工资被冒领的单位负责赔偿
2021-08-12 / 500
职工唐先生卡内的工资被冒领后,以单位有责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某公司应赔偿唐先生经济损失43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唐先生在2004年6月到上海某单位工作,单位即为唐先生在银行开立了工资账户,并由单位财务人员分两次从银行领取了工资卡的软卡及硬卡。单位在向职工交付工资卡时,职工均有签收记录,而唐先生是委托同事吴某签收工资卡。吴某在唐先生的工资卡发放记录中载明软卡卡号处签名,领取了软卡,但未写领取硬卡记录。
2005年11月14日,唐先生工资卡中的4300元被人从自动取款机上用硬卡取走,唐先生发现后即向单位反映,单位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能查明由谁领取了该笔钱款,因此,唐先生诉到法院要求解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唐先生签收了工资卡的软卡,而无证据证明单位已将硬卡交付唐先生,唐先生账户内4300元钱款恰恰是通过硬卡被人领走,因此,单位对于唐先生的该经济损失存有过错责任。唐先生要求单位赔偿其经济损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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