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8 / 830
摆账网资讯播报 资讯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银行基层化解不良有多“虎”?借高利贷、违规放贷
作者:李玉敏
随着监管要求银行业不良的真实暴露,不少银行基层面临较大的化解压力,为了化解不良使出浑身解数,有的甚至铤而走险。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为了化解不良,有的银行基层负责人不惜去借高利贷、还有的冒着巨大风险违法违规放贷,最终身陷囹圄。
为化解不良借高利贷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周炜是原中国工商银行(5.180, 0.00, 0.00%)南定支行综合保障部主任,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20年10月28日被淄博市临淄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对其指控中,其中一项就是贪污。
2015年1月,周炜在担任工行淄博高新支行(以下简称“高新支行”)副行长兼小企业融资中心主任期间,向刘某借款100万元,约定年利率12%,用于处理高新支行的不良贷款。
2015年9月,蔡某名下的淄博赛通聚氨酯有限公司和淄博欧威经贸有限公司欠高新支行贷款利息10万元,为不影响高新支行及周炜个人业绩,周炜出面协调刘某借给蔡某10万元过桥资金用于偿还还贷利息,蔡某为此向刘某出具10万元的借条。
2015年10月,周炜利用管理高新支行中间收入(在企业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10%的利息之外,高新支行自行确定上浮一部分利率作为服务费进行征收,一般称中间收入)的职务便利,授意淄博迪敏德经贸有限公司将11万元应交中间收入直接转到刘某名下的张店紫珩制釉加工厂账户,用于先抵顶高新支行向刘某借款100万元的部分利息。
2018年底,周炜与刘某重新商定,周炜将已转给刘某的11万元,抵顶蔡某欠刘某的10万元本息,刘某将该10万元借条连同债权一并转让给周炜,高新支行的100万元借款本息由刘某另行起诉。
2019年9月刘某起诉后,高新支行偿还刘某本息共计152.6万元。周炜自受让到10万元借条和债权后,多次向蔡某索要,蔡某至今未归还。
此外,周炜还被指控利用审批和发放贷款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企业主的好处费。最终周炜被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违规贷款借新还旧
新蔡县农商银行栎城支行客户经理李克山和砖店支行客户经理闫新行也同样因为在化解不良的过程中违规放贷而被追究刑责。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显示,检方指控2014年8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李克山、闫新行在担任新蔡县杨庄户乡农村信用社信贷员期间,对贷款人、担保人的自然情况、收入、偿还能力和借款用途等相关信息不进行实际调查,便违反规定发放贷款。其中李克山违法发放贷款13笔合计金额729.1万元、闫新行违法发放贷款6笔合计金额327.6万元,全部逾期无法收回,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这一起看起玩忽职守的背后,是此前发放的贷款到期了无法回收。多名“被贷款”的证人表示,“贷款不是我签的字,也不是我按的指印”。
李克山自己的供述也表示,出示的13笔贷款经其手“换据”、“合据”发放的借款现在都没有偿还,这些合据发放的贷款合的都是以前的老借款借据,都是逾期的、冒名的、无法收回的老账。“因为是换据和合据发放的贷款,我没有进行调查审核,都是从以前的老手续中复印出来的,后经我签字发放的。”
他表示,这些贷款其本人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及单位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等规定进行严格调查审查,这些贷款是为了压缩不良贷款进行发放,这些贷款的材料及借款人、借款用途都不是真实的,有的是合据发放的贷款,这13笔贷款都通过第三方受托支付偿还我以前发放的老贷款了。
闫新行也供述,这6笔贷款手续是其在杨庄户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2015年发放的贷款,贷款数额合计327.6万元,本息没收上来。6笔贷款分别是以申某、崔某等人名义贷款,用于偿还其经手的贷款,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冒签的,身份证是以前贷手续中复印的。
最终,李克山被以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闫新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惊呆!某工行支行副行长为化解不良借高利贷
2021-06-18 / 830
摆账网资讯播报 资讯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银行基层化解不良有多“虎”?借高利贷、违规放贷
作者:李玉敏
随着监管要求银行业不良的真实暴露,不少银行基层面临较大的化解压力,为了化解不良使出浑身解数,有的甚至铤而走险。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为了化解不良,有的银行基层负责人不惜去借高利贷、还有的冒着巨大风险违法违规放贷,最终身陷囹圄。
为化解不良借高利贷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周炜是原中国工商银行(5.180, 0.00, 0.00%)南定支行综合保障部主任,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20年10月28日被淄博市临淄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对其指控中,其中一项就是贪污。
2015年1月,周炜在担任工行淄博高新支行(以下简称“高新支行”)副行长兼小企业融资中心主任期间,向刘某借款100万元,约定年利率12%,用于处理高新支行的不良贷款。
2015年9月,蔡某名下的淄博赛通聚氨酯有限公司和淄博欧威经贸有限公司欠高新支行贷款利息10万元,为不影响高新支行及周炜个人业绩,周炜出面协调刘某借给蔡某10万元过桥资金用于偿还还贷利息,蔡某为此向刘某出具10万元的借条。
2015年10月,周炜利用管理高新支行中间收入(在企业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10%的利息之外,高新支行自行确定上浮一部分利率作为服务费进行征收,一般称中间收入)的职务便利,授意淄博迪敏德经贸有限公司将11万元应交中间收入直接转到刘某名下的张店紫珩制釉加工厂账户,用于先抵顶高新支行向刘某借款100万元的部分利息。
2018年底,周炜与刘某重新商定,周炜将已转给刘某的11万元,抵顶蔡某欠刘某的10万元本息,刘某将该10万元借条连同债权一并转让给周炜,高新支行的100万元借款本息由刘某另行起诉。
2019年9月刘某起诉后,高新支行偿还刘某本息共计152.6万元。周炜自受让到10万元借条和债权后,多次向蔡某索要,蔡某至今未归还。
此外,周炜还被指控利用审批和发放贷款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企业主的好处费。最终周炜被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违规贷款借新还旧
新蔡县农商银行栎城支行客户经理李克山和砖店支行客户经理闫新行也同样因为在化解不良的过程中违规放贷而被追究刑责。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显示,检方指控2014年8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李克山、闫新行在担任新蔡县杨庄户乡农村信用社信贷员期间,对贷款人、担保人的自然情况、收入、偿还能力和借款用途等相关信息不进行实际调查,便违反规定发放贷款。其中李克山违法发放贷款13笔合计金额729.1万元、闫新行违法发放贷款6笔合计金额327.6万元,全部逾期无法收回,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这一起看起玩忽职守的背后,是此前发放的贷款到期了无法回收。多名“被贷款”的证人表示,“贷款不是我签的字,也不是我按的指印”。
李克山自己的供述也表示,出示的13笔贷款经其手“换据”、“合据”发放的借款现在都没有偿还,这些合据发放的贷款合的都是以前的老借款借据,都是逾期的、冒名的、无法收回的老账。“因为是换据和合据发放的贷款,我没有进行调查审核,都是从以前的老手续中复印出来的,后经我签字发放的。”
他表示,这些贷款其本人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及单位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等规定进行严格调查审查,这些贷款是为了压缩不良贷款进行发放,这些贷款的材料及借款人、借款用途都不是真实的,有的是合据发放的贷款,这13笔贷款都通过第三方受托支付偿还我以前发放的老贷款了。
闫新行也供述,这6笔贷款手续是其在杨庄户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2015年发放的贷款,贷款数额合计327.6万元,本息没收上来。6笔贷款分别是以申某、崔某等人名义贷款,用于偿还其经手的贷款,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冒签的,身份证是以前贷手续中复印的。
最终,李克山被以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闫新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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