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7 / 1054
第一条 为做好金穗借记卡单边账风险资金的清收工作,最大限度地挽回农业银行的资金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穗借记卡单边账风险资金委托清收,是指金穗借记卡单边账风险资金的挂账省(市)分行委托同级省(市)分行,向客户追索资金。发出委托的省(市)分行称为委托行,代理追索资金的省(市)分行称为代理行。
第三条 清收单边账风险资金工作,总行由营业部(清算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省(市)分行由各行指定业务部门(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委托清收的金穗借记卡单边账风险资金,通过电子汇兑办理汇划。
各省(市)分行均应指定一个行(以下简称清算行)专门负责经办跨省(市)单边账风险资金委托清收的账务核算及资金清算工作。
第五条 为鼓励代理行积极追索,委托行应按收回资金10%的比例,支付代理行的代理费用。
第六条 委托清收操作程序
(一)委托行向代理行发起委托收款时,首先由清收主管部门填写金穗借记卡单边账风险资金委托清收函、《金穗借记卡单边账风险资金委托清收清单》(附件1,略)一式两联及《金穗借记卡单边账风险资金委托清收卡片》(附件2,略)一式五联,委托清收清单第一联及委托清收卡片第一联留存,委托清收卡片第二、第三联交委托行的清算行,委托清收清单第二联及委托清收卡片第四联加盖公章后与委托清收卡片第五联、委托清收函一起,并附其他追索需要的凭证和单据一起寄发代理行清收主管部门。
(二)委托行的清算行接到清收主管部门转来的委托清收卡片第二、第三联后,应专夹保管,待款项收妥后再做相应处理。
(三)代理行清收主管部门收到委托行发来的委托清收函、委托清收清单、委托清收卡片及相关凭证、单据,核对无误后,据以进行追索。追回款项后,登记委托清收清单,委托清收卡片第五联加盖公章后交清算行进行账务处理。
(四)代理行的清算行接到款项已追回、向委托行划款的通知后,进行相应处理。
1.收到资金时,会计分录:
借:现金或相关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借记卡单边账委收款项)
2.通过电子汇兑将资金划转委托行的清算行,并在电子汇兑“备注”栏中注明该笔委收款项的委托编号。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借记卡单边账委收款项)
贷:全国电子汇兑往来
(五)委托行的清算行收到代理行的电子汇兑后,登记委托清收卡片第二、第三联,第二联转交清收主管部门作为款项收回的通知,凭第三联进行账务处理。
1.收到电子汇兑时,会计分录: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
贷:其他应收款(借记卡单边账挂账款项)
2.按收回金额10%的比例作为代理费用,通过电子汇兑划转代理行的清算行,会计分录:
借:其他营业支出——手续费支出
(六)代理行的清算行收到划来的手续费资金后,按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七条 代理行追回部分资金时,可先行划付委托行;委托行视具体情况,对尚未追回的资金作二次委托或作其他处理。
第八条 追索资金时,委托行和代理行要密切配合,及时展开工作,避免相互推诿、延误时机,以免造成损失。
第九条 委托行和代理行在清收风险资金的过程中必须注意追索时效,如追索不成,代理行应在诉讼时效内及时通知委托行,由委托行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诉诸法律手段解决。
第十条 各分行省内单边账的委托清收,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亦同。
附件:1.金穗借记卡单边账风险资金委托清收清单(略)
金穗借记卡单边账户风险资金委托收款办法(试行)
2021-08-27 / 1054
第一条 为做好金穗借记卡单边账风险资金的清收工作,最大限度地挽回农业银行的资金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穗借记卡单边账风险资金委托清收,是指金穗借记卡单边账风险资金的挂账省(市)分行委托同级省(市)分行,向客户追索资金。发出委托的省(市)分行称为委托行,代理追索资金的省(市)分行称为代理行。
第三条 清收单边账风险资金工作,总行由营业部(清算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省(市)分行由各行指定业务部门(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委托清收的金穗借记卡单边账风险资金,通过电子汇兑办理汇划。
各省(市)分行均应指定一个行(以下简称清算行)专门负责经办跨省(市)单边账风险资金委托清收的账务核算及资金清算工作。
第五条 为鼓励代理行积极追索,委托行应按收回资金10%的比例,支付代理行的代理费用。
第六条 委托清收操作程序
(一)委托行向代理行发起委托收款时,首先由清收主管部门填写金穗借记卡单边账风险资金委托清收函、《金穗借记卡单边账风险资金委托清收清单》(附件1,略)一式两联及《金穗借记卡单边账风险资金委托清收卡片》(附件2,略)一式五联,委托清收清单第一联及委托清收卡片第一联留存,委托清收卡片第二、第三联交委托行的清算行,委托清收清单第二联及委托清收卡片第四联加盖公章后与委托清收卡片第五联、委托清收函一起,并附其他追索需要的凭证和单据一起寄发代理行清收主管部门。
(二)委托行的清算行接到清收主管部门转来的委托清收卡片第二、第三联后,应专夹保管,待款项收妥后再做相应处理。
(三)代理行清收主管部门收到委托行发来的委托清收函、委托清收清单、委托清收卡片及相关凭证、单据,核对无误后,据以进行追索。追回款项后,登记委托清收清单,委托清收卡片第五联加盖公章后交清算行进行账务处理。
(四)代理行的清算行接到款项已追回、向委托行划款的通知后,进行相应处理。
1.收到资金时,会计分录:
借:现金或相关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借记卡单边账委收款项)
2.通过电子汇兑将资金划转委托行的清算行,并在电子汇兑“备注”栏中注明该笔委收款项的委托编号。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借记卡单边账委收款项)
贷:全国电子汇兑往来
(五)委托行的清算行收到代理行的电子汇兑后,登记委托清收卡片第二、第三联,第二联转交清收主管部门作为款项收回的通知,凭第三联进行账务处理。
1.收到电子汇兑时,会计分录: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
贷:其他应收款(借记卡单边账挂账款项)
2.按收回金额10%的比例作为代理费用,通过电子汇兑划转代理行的清算行,会计分录:
借:其他营业支出——手续费支出
贷:全国电子汇兑往来
(六)代理行的清算行收到划来的手续费资金后,按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七条 代理行追回部分资金时,可先行划付委托行;委托行视具体情况,对尚未追回的资金作二次委托或作其他处理。
第八条 追索资金时,委托行和代理行要密切配合,及时展开工作,避免相互推诿、延误时机,以免造成损失。
第九条 委托行和代理行在清收风险资金的过程中必须注意追索时效,如追索不成,代理行应在诉讼时效内及时通知委托行,由委托行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诉诸法律手段解决。
第十条 各分行省内单边账的委托清收,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亦同。
附件:1.金穗借记卡单边账风险资金委托清收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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